首先,作品类型的划分标准。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作品划分为多种作品类型。依据所体现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所有作品分为文学、艺术以及科学等三大类作品类型。根据创作形式的不同,分为基础作品与演绎作品、汇编作品等;从表现形式的不同,分为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等。“伯尔尼公约”中采用了表现形式标准和内容性质标准对作品进行了分类。我国著作权法则采用了以表现形式为主,兼顾内容目的、创作形式等相关因素相结合的划分标准。
我国学界对于作品的分类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的观点是无需具体划分,只分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类型即可。但是笔者认为做出较为具体的作品分类,使作品类型化可以为作品独创性的认定及侵权诉讼中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提供有效的指导借鉴作用。然而作品分类也不能过于具体、繁琐,如果认定作品构成何种作品类型的问题过于复杂,那么将失去通过较典型具体的作品分类为作品独创性以及侵权认定上提供的指导借鉴的意义。
独创性的认定上不同的作品对于独创性判断的标准以及考虑的因素都是不同的。对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文学、艺术类作品采用较低标准的独创性要求,对于计算机程序等作品则采用较高的标准。在认定实质性相似时根据每个作品的类型,存在不同类型化的标准。如文字作品通常,所抄袭的数量与构成侵权的可能性成正比。但是,即使只是很小部分但由于可能构成原告作品中的精髓,也可能认定为侵权。而在美术作品的侵权认定中则是从色彩、形状及构造、内容等方面进行比较来实质性相似问题。
其次,表达形式与表达载体的区别。区分表达形式与表达载体对分析作品类型具有重要意义。张胜先学者将作品的载体以其对作品起的作用,分为表现载体、固定载体和复制载体。表现载体与本文中所采用的表达形式的概念相同,包括文字、符号、音符、旋律、和声、线条、色彩、姿势、形状、动作等。固定载体与复制载体在本文中统称为载体,是记录和固定载体的有形物质实体。如纸张、绢、木材、数字化硬盘等。
一部小说是一个文字作品,比较常见的载体形式是纸张。将该小说中的表达形式即文字,输入到电脑中的word软件,形成word文档时,将其也认定为是文字作品。这是因为该作品使用文字的表达形式并未发生改变,只是表达的载体发生了改变,即从从书本转变为电脑中的word文档。最高院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保护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再次,3D打印数字模型的表达形式。由于作品主要的划分标准为表达形式,在本节中将讨论3D打印数字模型所展现的表达形式。3D建模是指将二维空间上构思的草图作为基本对象在三维空间形成物体的过程。3D模型不仅增强了图像的真实感,还赋予了立体效果。因此即使3D打印数字模型存储于计算机系统中的网络虚拟环境里,启动计算机才可从计算机屏幕中观察的到,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有体物的表达形式上并无实质性区别。都是通过可被人们观察感知的线条、弧度、色彩等来体现形状或构造。不同的只是表达形式的载体并不是现实存在的物体。除了上述表达形式外,3D打印数字模型中还存在无法从计算机屏幕中直接观察到的计算机系统内部运作的一系列代码程序。只要3D打印数字模型的表达形式特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各类作品的特征,即可作为某类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因此3D打印数字模型有可能会同时构成多种作品。目前著作权法中分类的作品类型只能体现3D打印数字模型的一个侧面特征,无法用一种作品类型将其描述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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