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3D打印

温州3D打印

对于3D打印物的版权复制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3D打印一般是指3D打印的整个过程,而此部分的3D打印仅指打印的第二阶段即形成立体物的过程。由于大部分作品除了纯粹的艺术品,本身也是依靠不断地复制来取得财产性利益,即便是对于版权人自身来说各种复制手段也显得很重要,而且权利的内含也会随着复制方式的更新而有所变化。复制权是一项版权下的财产权,也是最重要的,最基本的财产权。3D打印机是进行立体复印的新方式,它改变了以往从一个二维图形像三维立体的转化的复杂过程,提高了复制的效率,减少了人力投入,对于生产者来说生产率提高,可以制造更多的利润,对于侵犯版权的人来说也同样方便了他们的复制过程对生产者版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3D打印机根据图片或者设计文件等图形作品打印出三维实物的一种打印方式,可能需要具有技术含量的操作才能完成,部分人会认为这可能不构成一种复制,因为打印人要选择材料、进行颜色的搭配可能打印完之后也会存在局部不完善需要打磨之处。但是根据温州3D打印的了解,这样的技术性操并不能体现制作者的创作性,或者说是创作性程度还不能使其脱离于打印模型构成新的作品。而且借助技术进行复制和直接复制并不存在区别,现代版权法也是这样论述的,不管是直接复制或者是借助技术手段来达到复制的目的都有可能导致侵权的发生。利用打印机从平面数字模型到制作一个立体的真实物品,作品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由呈现在图纸上或者数字化的二维图形到占有一定空间的立体物的打印行为就是异型复制。


版权法要求作品是以有形形式存在的,因为版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思想是专利法的所要保护的对象,版权法不能够突破界限对抄袭思想的行为进行规范。而且版权法的体系也没有能力去对表达中蕴含的思想进行保护。3D打印机打印出的物品肯定都是有存在形式的,而且经过前文对3D打印文档作品属性的分析,所以大部分是属于作品的,但是为什么根据3D模型进行的打印在前文中就受到版权的保护,因为经过授权进行的复制是受到版权法保护的,得到的成品是原作品的复制品。但是作品种类的分类与其复制品的属性不是互相矛盾的,即便没有被授权的复制,那么它的成品如果不是与原作品一样的表现形式也可以对其进行分类,这是两个层次的问题,虽然要求作品有独创性,但是打印形成的立体物进行作品分类后,仍然是一种复制作品,它的独创性根源与3D打印数字模型的独创性。《权力游戏》是很受中国观众欢迎的一部电视剧在美国也很叫座,这部电视剧中有很多很酷的造型设计,里面有一个很别致的iphone的手机底座,很多网友也纷纷表示想要同款的底座。然后市场上就有投其所好的a公司利用3D打印机生产了这个产品卖的很好。制作这个剧的公司就主张对于这个底座的版权应该是属于自己,因为自己享有这个剧的版权,剧中所有的情节以及出现的新的东西只要是自己设计然后呈现在电视上的,版权也都属于自己。于是该店是传播公司对a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不再销售这款产品,并且弥补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失。经过一系列举证质证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我们国家还没有发生3D打印引起的案例,从底座案例中可以看出,在利用机器打印时,对一个尚未转化为3D打印格式的文件进行打印,都构成侵权,以此推之,3D打印只要是没有得到版权人的同意以他人的成果为基础进行打印并以此营利就构成侵权。3D打印中的复制行为是毋庸置疑的,除了扫描立体物形成模型进行的打印,其他两种还需要满足一个条件就是打印前的模型和打印后的立体物都要是符合版权法要求的。对于是否符合表达形式的要求,对打印成的立体物进行分析存在一些难点,3D打印立体物大部分是实用性的区分它的实用性和艺术性是进行异体复制判断的基础。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对不同的模型进行分类,对相关的法规做细化规定。

2019-11-13 11:15:19